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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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巧用证据找回18个月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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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欠薪私扣公款被报警反成用工依据
员工巧用证据找回18个月工龄

 

“我今年45岁,到了必须重视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及工龄的年纪。”向南(化名)说,他很感激韩老板对他的包容,但不能原谅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这一事实。为此,他曾经截留一部分公司款项,但公司通过报警予以追回。

此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为追回欠薪,向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诉至法院,公司则完全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公司为他代缴个税是出于朋友帮忙,事实上他与另外一家单位存在社保费用缴纳关系。

4月30日,二审法院以向南持有的设备操作员证及公司报警记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20个月的劳动关系,整整比公司承认的期间多出18个月时间。不仅如此,还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薪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75267元。

入职两年未签合同

为讨欠薪产生矛盾

认识韩老板之前,向南就在建筑装饰行业打拼多年,积累了较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2016年12月23日,向南经过考核获得了特种设备操作员资格证书,该证书中工作单位处填写有公司名称。

岂料,没过多久,向南就出事了。那是2017年3月10日,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羁押。随后又被判处拘役3个月,2017年6月28日获得释放。期间,韩老板也没说什么,他被释放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韩老板在这个时候没有开除我,我万分感激!”向南说,2017年11月30日他揽下一个房屋装修合同。

由于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所以,韩老板就借用另外一家装饰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室内装修合同,并实际进行施工。该合同中的公司盖章处,有向南的签名。

“整个装修工程,进行得比较顺利。2018年4月27日,装修工作全部完成。”向南说,此后他虽未到公司开展实质性工作,但一直在处理公司后期事务,与业主进行结账。

“业主的钱到位了,我的工资却被拖欠几个月,而韩老板从来不提发工资这件事。”于是,向南决定从业主支付的款项中扣留一部分折抵自己的工资。

没料到,他这个做法引起韩老板的极大不满。2018年9月10日,公司报警称他从业主处拿走80000元公款且联系不上他本人。警察联系他之后,他向公司全额返还了这笔款项。

“截至2018年10月31日,我在公司整整工作两年,双方不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被拖欠10多万元工资,我上哪儿说理去?”向南说。

社保个税分别缴纳

公司辩称未曾用工

2018年11月2日,向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公司否认雇佣过他,所以,他不仅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要求向其支付欠薪、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20余万元。

仲裁委裁决支持向南的部分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公司继续否认与向南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公司不得不调整了自己的说法。

公司诉称,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公司为向南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他的要求为帮其取得小客车摇号资质。事实上,向南在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一家商贸公司,他应当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向南称这是他自行找商贸公司代缴社保的,他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针对向南提交的工资条,公司称这是他担任公司销售人员和施工现场实习人员的证据,双方也仅仅在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存在短期的合作关系,他每个月的工资是2800元。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及出勤表显示,向南在2018年3月、4月出勤天数共计20.8天。向南对出勤表中的签字予以认可,对工资表不予认可,并表示自己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8年4月27日。

多项证据还原事实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向南与公司不仅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还对工资标准等有很大异议。公司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员工薪资制度,以证明向南的工资构成及已向其支付2018年3月工资1800元。向南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称其日工资为350元,微信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系报销款不是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向南入职的时间,公司虽主张从2018年3月11日开始有过短时用工,但其提交的室内装修合同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且公司认可该合同是向南以装饰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的,实际施工单位是本公司。该装修合同公司盖章处有向南签名,可证明向南在2017年11月30日时已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与公司陈述的入职时间相矛盾,因此,对于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向南提交的设备操作员证书中记载的工作单位是公司,该证书取得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由于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连续为向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且其未提交此举是应向南要求为其取得小客车摇号资质而代扣代缴的证据,所以,法院对向南所述入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予以采信。

关于向南的离职时间,公司虽主张系2018年4月28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通知向南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一直连续为向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2018年8月,因此,法院对公司主张的离职时间不予采信。

考虑到向南自述其自2018年4月28日起未到公司进行实质性工作,只是处理公司后期事务,与业主结账,公司亦于2018年9月报警称向南私自从业主处拿取公款等事实,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8年8月31日。

鉴于以上事实,法院做出了相应判决。该判决将向南的劳动关系一下子从公司承认的2个月延长到20个月,公司对此不服。

无法证明己方主张

公司被判支付欠薪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公司与向南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还需向其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被拖欠工资60567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700元,两项合计75267元。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劳动者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不能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装修合同内容作出合理解释,在其认可装修业务系公司所为的情况下,原审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向南否认公司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属于工资,并否认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在公司不能证明该制度系经民主程序而制定,亦未证明该制度已向向南公示或告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其对向南不产生约束力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因争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向南主张的工资标准及相关事实,原审判决公司支付向南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工资60567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700元正确。因此,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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