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旨在加强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4月22日 中新网)
近些年来,因为窨井盖缺失、破损导致窨井“吃人、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之所以会出现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很多是因为不法人员盗窃窨井盖导致窨井失去防护,进而导致行人坠入窨井受伤乃至死亡。为此,《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盗窃窨井盖行为,区分情况,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在生产、作业中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可以说,《意见》规定范围涵盖涉窨井盖制售、管理等各个方面,疏而不漏,形成了完整的处罚链条。期待《意见》发布后,各地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切实落实,加大对于涉窨井盖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涉窨井盖犯罪的成本,有效遏制涉窨井盖犯罪行为,杜绝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再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安全”,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获得坚实的保障。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