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在家待岗,工资咋发?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待岗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此次疫情,对旅游、交通、餐饮、酒店等众多行业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如何依法合规、合理地处理好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此,记者邀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彭李律师,请他对当下大家普遍提出的关于“待岗”事宜应如何理解以及具体法律操作问题进行了梳理解析。
疫情期间 安排员工待岗需要协商一致吗?
新冠肺炎疫情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特殊的疫情防控措施。与此同时,与疫情防控措施配套的相应政策也迅速出台。
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中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该通知规定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待岗。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写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该条款规定,“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需协商一致,未规定安排待岗需协商一致。
那么,待岗是否需要协商一致呢?综合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发布时间先后顺序,应以2020年1月24日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规定为准,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确因疫情无法开展经营而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可不必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应作出书面通知,且《待岗通知书》中应写明待岗系因疫情原因。
待岗期间
工资发放周期和计算方法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的规定,待岗后,工资应在两个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劳动者收到待岗通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即使未提供全勤的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其该周期内的全勤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则应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待岗工资)”。
按照北京市关于待岗工资标准规定举例说明:在京某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周期应在4月5日发放3月整月工资,则无论该企业在3月任何一天通知员工待岗,均应在4月5日全额支付员工3月整月工资。此后每月员工不出勤,发给员工待岗基本生活费1540元(发放到手数额)即可(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70%)。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关于待岗的操作实为特殊时期的特殊处理,如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必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通过保护劳动关系各方权利、平衡劳动关系各方利益,助力疫情结束后的经济恢复。
□本报记者 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