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归心似箭,我丈夫从外地打工回家下火车后,决定抄近道即穿过一条封闭式高速公路回家。在他爬越护栏,横穿高速公路中心隔离带时,一辆小轿车驾驶员在发现险情后躲让不及,将我丈夫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问:我能否以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没有派专人巡逻、及时发现并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为由,要求其给予赔偿?
读者:郭海珍
郭海珍读者: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看你丈夫是否有权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许可你丈夫进入、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如果你丈夫无权进入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就有权拒绝担责。
而本案情形恰恰表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也有类似的内容。你丈夫作为行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也未允许其进入,自然意味着其属于“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者。
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对公路设置护栏和隔离带等,表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履行相应的阻止和警示义务。除行为人故意违反外,这些措施足以保障行人安全。导致你丈夫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并不在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没有派专人巡逻乃至及时发现和制止。更何况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你丈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