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在历经一年多仲裁、诉讼之后,袁娜娜(化名)终于拿到父亲老袁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725360元。她说,要用这笔钱妥善安排61岁的母亲及有点儿智障的31岁弟弟今后的生活。
袁娜娜说,这个索赔过程之所以曲折漫长,是因为她父亲老袁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没有劳动合同,吴老板在老袁出车祸死亡后既打行政官司否认工伤认定结果,又打民事官司规避赔偿刻意拖延时日。幸亏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使双方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工作三年没有合同 出了车祸老板不管
老袁是河南省周口市人。2014年3月,56岁的他带着老婆、两个女儿和唯一的、智力残疾的儿子来到北京打工。由于没什么专业特长,他只能四处打杂工。一天,他在一个钢材市场转悠时遇到了吴老板。
当时,吴老板在市场上开办一个金属加工厂,对外号称是某某金属制品公司。实际上,这是一家个体加工厂,属个体户性质。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需要清理,公司还有一部分送货安装业务,吴老板就请老袁过来帮忙。
“吴老板很会做生意,平时经常雇佣七八个人工作还忙不过来。我父亲到公司后几乎是天天都在上班,很少有休息的时候。”袁娜娜说,从她打工的经验判断,其父亲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完全是劳动关系。因为,公司每月都按时发放工资,所有员工想休息都要提前请假,其父亲的工资虽不计件但按每天130元进行结算。
“我们全家人的平静生活是在2017年5月6日被打破的。当天早上6点,我父亲骑电动三轮摩托车上班。当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并受重伤。”袁娜娜说,其父亲在医院抢救10天后死亡。
2017年6月13日,公安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袁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且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与小客车司机徐某均为同等责任。
在与肇事司机徐某交涉赔偿事务时,公司积极配合并向有关单位出具老袁的收入证明,但是,当袁娜娜及其母亲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吴老板却撒手不管了。
公司提供多项证明
竭力否认工伤结论
袁娜娜说,在与公司交涉时,吴老板起初同意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还说老袁工作表现不错从道义上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是,谈到工伤待遇时就翻了脸。原来,公司没有给老袁缴纳社会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公司支付,老板一听就不高兴了。
由于公司不承认老袁属于工伤,且拒绝为老袁申请工伤认定,袁娜娜2018年4月19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分别向公司及袁娜娜送达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经对吴老板、公司员工武某某、袁娜娜等人进行调查,并对勘验现场等调查后,人社局认定老袁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庭审中,公司主张与老袁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理由如下:
1.老袁的工作状况是只有上班才给工资,公司有需要的活就让他干,没有活他就不来。事发当天,公司不需要老袁上班,故其不属于上班的状态。
2.工资支付的形式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老袁的工资结算是一年结算一至两次,这种形式不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3.老袁出事故的时间是早上6点,他从家出发应当是6点之前,从其事发地点到上班地点仅需30分钟,从时间上可以看出他不是去公司上班。
4.老袁的《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其出事地点不在其从现住址到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上,二者方向也不对。
5.公司确实给老袁家人出具过证明,但该证明仅能证明老袁工作的事实,并不代表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也可能是劳务关系。
6.人社局调查笔录。其中,员工武某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他公司是干一天给一天钱,没有具体的休息时间,有活就连续干,没活就多休息几天,年底结账,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另外,武某某陈述一般早晨8点到公司上班,老袁从住处到公司最多1小时,其早上6点发生车祸不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宋某某、杨某某表示,老袁曾告诉其现在的住址就是《住院病案首页》记载的住址。
袁娜娜辩称,其父老袁在住院病案记载的地址,并不是他真实的住址。住院病案记载有误的原因,是她的丈夫卢某某送老袁去医院时,卢某某随口将他自己的住址说成是老袁的住址了。人社局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也去老袁的实际住址调查过几次,这可证明住院病案记载是错误的。
“公司要求我父亲在夏天时每天7点钟就到岗上班。因为他干的是杂活要提前清理现场,所以,事发时间就是上班的在途时间。”袁娜娜说,员工宋某某、杨某某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缺乏公正性,不足以采信。
根据相关事实证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员工亲属依法索赔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
老袁被确认属于工伤后,袁娜娜及其母亲、妹妹、弟弟共同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因不服仲裁裁决,公司于法定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公司继续坚持老袁不属于工伤的主张,但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袁娜娜等提交的公司证明,公司承认系其单位出具。该证明上盖有公司公章和吴老板签字,其内容是:现证明老袁从2014年3月2日起到2017年5月6日一直在我公司工作。据此,法院认为,公司与老袁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认为其与老袁之间系劳务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老袁系公司职工,其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妻已年满55周岁,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司未为老袁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上述费用。由于仲裁裁决公司按每月756元的标准按月向老袁妻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该数额不高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14条规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补助金时,分别按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016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706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参照该标准,经核算,法院判令公司向老袁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4623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并支付老袁妻子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804元。以上费用合计725360元。此外,公司还需以每月756元的标准自2019年8月起每月15日前向老袁妻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出现停止享受的法定事由止。
收到法院判决后,公司又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