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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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生活发生困难 能否提前讨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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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债权人生活发生困难 能否提前讨要借款?

 

编辑同志:

2018年5月,王某因买房找我借款20万元。考虑到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自己手头也比较宽裕,于是,我就答应了。

王某在向我出具借条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期限为3年,并就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我因投资失败,导致最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急需用钱。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王某提前还清借款?

读者:吴正

吴正读者:

你和王某已经就借款数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协商一致,并已实际提供借款,因此,该民间借贷关系已经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你想提前讨还借款,该行为涉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约定解除。对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同法》第203条也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就本案而言,因为你没有事先与王某就提前还款的条件作出约定,所以,不适用约定解除的方式。同时,由于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的情形,所以,也不适用这种方式解除借款合同。你投资失败导致生活困难,这种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

另外,王某既没明确表示将来不还款,也无诸如改变借款用途、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资产甚至转移、减少资产等涉嫌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更无迟延还款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因此,你也不能适用法定解除方式。总之,你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提前解除借贷关系。

在此,建议你尝试与王某就提前还款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可以通过降低利息、免除部分本金等方式,与王某达成提前还款的约定。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等到借款期限届满。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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