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林某系无业游民。为获取生育津贴,林某虚构在一家公司工作并虚构高额工资,以公司的名义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参保生育保险。
2019年3月,林某剖宫产下双胞胎后,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获取生育津贴73568.27元。
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姜丽丽
姜丽丽读者:
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情形与上述法律相吻合:
一方面,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希望通过对应的行为获取生育津贴。
另一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林某虚构工作关系、虚构每月缴费工资参保,明显属于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
再一方面,林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林某的涉案金额到73568.27元,无疑因属于“数额巨大”而罪有应得。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