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曾在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一次偶然,何静获悉与她从事相同工作内容、业绩不相上下的8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都高出自己不少。何静以分配不公为由,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被问到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时,何静据实回答。没过几天,公司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何静支付经济赔偿金。(1月6日《工人日报》)
涉及工资、奖金的话题总是格外引人关注。如同事间工资应不应该公开的话题就曾引发热议,有媒体以“你会打听同事工资吗”发起网上投票,结果显示,表示会打听的人占多数。可见,相互打听同事之间的工资收入,似乎成了职场人士的惯常行为。而公司禁止私下交流工资奖金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据此开除违规员工,显然说不过去。
一些用人单位将“薪酬保密”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并写入劳动合同,甚至用“开除”作为惩戒来约束员工。这显然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嫌疑。纵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事由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而无论是基于常识还是基于专业认识,打听同事工资收入显然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不是严重失职。用人单位以此“开除”员工,显然有违劳动法,理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愈发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当下,用人单位还是应多尊重员工,善待员工,不该高高在上地用各种“大棒”挥向劳动者。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