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金某来到小汤山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金某与黄家系邻居,平时关系甚好。金某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就在金某女儿上小学这年,黄家的女儿黄某考上了一所重点大学计算机系,金某觉得黄某学习非常好,于是买来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黄某,但要求黄某必须每周给金某的女儿补课,并且连续补课一年,黄某爽快答应。然而,黄某只为金某的女儿补了两次课,便以无时间为由长期住在学校,节假日也不回家,直至黄某大学毕业,也未再为金某的女儿补过课。黄某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月薪2万余元,黄某的父母还因此得意地将该情况告知金某。金某越想越气,找到黄某要求返还电脑,但遭到黄某的拒绝。于是,金某来到工作站咨询,询问是否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金某对黄某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知道黄某不履行义务的四年后,金某才想到撤销赠与,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期限,不能撤销赠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