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为了使自己的事业取得一个美满的结果,弟弟李达与兄长李标和朋友贺韵(以上均为化名)按照有钱出钱、有智出智、有力出力的原则,于2007年合伙创办了一家私营科技公司。经过10多年滚动发展,三人均业有所成,公司也小有名气,但在花钱上他们一直保持着节俭的习惯。
“我在公司工作整整11年,期间有10年未领过工资,所以,家里买房遇到了经济困难。”李达说,当他开口要求当董事长的哥哥李标支付工资时竟被一口回绝。李达知道公司正处于爬坡攻坚阶段,要花钱的地方很多,但他认为自己按照《合伙协议》要求支付工资奖金是合情合理的。
经多次交涉无果,李达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受理后,让工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员分析案情后决定从兄弟手足亲情入手,一边讲法一边讲理,最终通过家庭聚会化解了矛盾,帮李达拿到了90万元奖金。
协议约定盈利分红
员工10年未领工钱
一接到仲裁委转来的案件,工会调解员就觉得李达诉公司这个案子十分新奇且特殊。其特殊之处在于:一家公司竟然10年不向员工发放工资,而员工仍坚持上班且没有提起过仲裁。员工这般坚守,原因何在?现在,员工突然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资,这背后的原因到底又是什么?
调解员注意到:该案立案时间是2019年初,李达的仲裁请求只有两项,一是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请求支付2008年至2018年期间的工资共计90万元。
“90万元工资,10年没有支付,这是什么工资?”为弄清这个新奇的问题,在熟悉案情后调解员立即联系李达,请他当面说明情况。
李达介绍说,2007年初,他与哥哥李标及李标的同学贺韵商议,打算由他们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当时,他手头紧张,出资较少,是小股东。哥哥李标出钱多又掌管技术,因此,推举李标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这样,哥哥李标成了在公司说话最有权威、绝对控股的大股东。
李达说,在制定公司章程后,三人还签署了《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公司当年盈利,年底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以“年终奖”形式给李达和贺韵分红。
“自公司成立至今,公司年年盈利,但李标作为大股东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年终奖。”李达说,他碍于情面,就这么一直拖着。
家中买房急需用钱
兄弟之间产生矛盾
李达说,他一直没有向公司要钱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作为外人的贺韵也没有提出这个要求。在外人还没有要钱的情况下,在二位亲兄弟主导的公司里,李达更不好意思提这件事。可是,到了2018年底,李达实在憋不住了。
“这些年公司效益不错,我干得也还可以,但家里没房子住。”李达说,他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因手里没有钱只得向银行借贷。考虑自己10多年没领工资,所以,他打算用这笔钱进行还贷。
“我向公司要钱的依据是《合伙协议》。”李达说,他哥哥李标坚持不给钱的原因是公司连续多年没有盈利,没钱发年终奖,更没钱分红。
“公司挣没挣钱、盈没盈利,我们大家都清楚。至于哥哥说没钱发年终奖、没钱分红,那都是表面的东西。在私人企业里,这些钱虽然不叫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李达说,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工资是必须发放的。
“由于说不动哥哥,我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李达请求调解员给他讲讲理,看他应不应该拿到过去10年的工资。
借助亲情着力调解
员工获得报酬90万
听完李达的讲述,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年终奖”是什么性质?李达是否可以“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构成部分向公司主张?而本案的特点是除了法律纠纷外,双方还存在亲戚关系。这是一起法理与情理交织在一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为此,调解员向李某建议:一是通过聚餐或其他方式召开一个家庭会议,并邀请哥哥李标出席,然后,请家里长辈们一起说服李标并督促他尽快给钱。二是调解员直接与李标沟通,告诉他不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律后果。李达同意试试看。
于是,调解员拨通李标的电话,李标在电话中一再强调:“公司不欠李达工资。现在,公司效益这么不好,哪里有钱给他发年终奖?即使发年终奖,是不是也得看企业有没有效益?看公司的经营情况?”
在交谈中,李标透露出了为难之处。这时,调解员不急于否认李标的主张,而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告知他:公司应当支付李达的年终奖金,否则,将会产生对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
调解员告诉李标,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其中,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形式,是工资的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固定工资和年终奖都属于劳动报酬,二者的区别是:每月发放的固定工资数额是固定的,而年终奖往往与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员工表现、绩效完成情况等有关,数额具有不确定性。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司是否发放年终奖没有硬性规定,但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自主决定等方式,明确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方式。”调解员说,具体到本案,由于争议双方已经签署《合伙协议》,并在该协议中对李达的年终奖发放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就应当依约履行。否则,既违约又违法。
最终,调解员通过善意提醒的方式告知李标,按照处置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如果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人民法院等机构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不得乘坐高铁或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听了调解员的话,李标想了想说:“我其实也想给他,但公司现在真的很困难,我实在没有钱给他。”后来,李标陷入了沉思……
半个月后,在李达组织的家庭聚会上,李标同意支付年终奖,且在聚会后将90万元年终奖支付给了李达。至此,这起拖欠10年之久的90万元劳动报酬终于结清!
(本文案例引自《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引》)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