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3上一版  下一版4
 
7号线东延八通线南延本周六开通试运营
2020年春运1月10日开始
等春来
安全文化论坛探讨应急能力建设
公交今起新开3条快速直达专线
75人获首批科学传播专业高级职称
北京表彰21名见义勇为好市民
新能源指标新申请者或将轮候9年
本市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9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本报讯 (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为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以及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时所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施工许可证载其他申请条件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发证机关的,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未按期开工且期满前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法定延期次数、时限仍未开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发证机关应对该自行废止的施工许可证予以注销。

对于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发证机关应对该项目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核验。对于项目未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对于建设单位未落实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时所承诺事项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以欺骗、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撤销施工许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