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节期间,小李和家人一起来到丰台区某餐馆就餐。就餐过程中,小李看到桌上有包餐巾纸。经仔细查看,小李发现上面并未有收费字样,以为是餐馆免费提供的餐巾纸便用了1包。
结账时,小李发现账单显示餐巾纸费用为3元。小李向餐馆提出异议,负责人表示,餐馆使用的餐巾纸都是精包装的,一直都是收费的。
小李表示,自己事先还特意查看了餐巾纸包装,上面并未有收费标志且服务员也没有提示,这笔钱花得莫名其妙。因此,小李一边质疑餐馆到底应不应该收取餐巾纸费,一边到司法所咨询餐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在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就餐过程中,顾客使用餐巾纸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餐馆提供餐巾纸、筷子等是其基本服务内容,也是一种附随义务。本案中,餐馆提供的餐巾纸并未明确标注价格,且未对消费者进行明确提醒,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果餐馆要对餐巾纸收费,也是允许,但应当明码标价或者给予明确提醒,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若餐馆并未尽到上述义务,未进行明确标价和提示,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有权向消协投诉或向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因此,小李可以拒绝支付餐巾纸费用,同时,可以举报或投诉这家餐馆。
太平桥司法所 杨治国 王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