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刘敏英向本报反映说,半年前,她与公司签订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办完离职手续后的第二天,她便遭遇车祸。几个月来,她一直在医院医治创伤,或遵照医嘱在家休养。作为一个农民工,她也因此不能通过工作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
无奈之下,刘敏英找到了公司。她说,在职期间,她与公司共同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金。基于这个事实,她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或发给生活补助费,但被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农民工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失业主体,无权获得相关待遇。
刘敏英说,她想知道自己究竟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的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敏英作为一个农民工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虽然该规定仅仅提及城镇职工而未提及农民工,甚至其第六条更加明确地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便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所强调的是职工,在这里,职工的概念包括了农民工。
同样,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就是说,农民工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不过方式为“一次性”,归类在“生活补助”。其支付条件为:一是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是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本案中,刘敏英已具备了对应的法律特征:一方面,刘敏英具有农业户口,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另一方面,刘敏英已经在公司工作2年,且与公司共同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再者,刘敏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因到期而终止,刘敏英失业属实且事出有因。
至于刘敏英所能获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具体金额,则应按照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