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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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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不能滥用

 

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对其就不能滥用,更不能任由竞业限制成为就业限制。

近年来,为限制跳槽,一些企业与普通劳动者签起了竞业限制协议。记者持续采访了18位被迫签下竞业限制协议(或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的厨师、培训机构讲师、置业顾问、美容美发师,他们讲诉各自遭遇:不签不能入职;拿违约金“威胁”只给市场价一半的薪水;用少量的补偿换取劳动者两年“失业”等等。(12月10日《工人日报》)

关于竞业限制有着明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这也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不过,竞业限制虽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比如成为牵制劳动者就业创业的砝码。尤其是,《劳动合同法》没有清晰界定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致使部分企业将普通劳动者一并纳入签订竞业限制范畴,也就难免会让一些劳动者被企业的小伎俩“误伤”,致使其权益受到伤害。

以媒体报道的案例为例。记者采访签下竞业限制协议的18位普通劳动者,无一例外是在入职时被迫签下的,最高的违约金高出月薪100倍。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本没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却要面临承担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无外乎是为了一己私利,比如,用竞业限制来防止劳动者跳槽、保护商业秘密。但殊不知,这也极容易因此发生劳动纠纷。于此,对于企业来讲,理应增强法律意识,必须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而对一些非掌握核心机密的员工,没必要以竞业限制来束缚员工或以最长期限约束。

同时,从劳动者角度来讲,也要讲诚信,不应恶意跳槽,即便跳槽也不应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对于企业要求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一则有必要注意相关条款,对企业单方擅自扩大签订范围的完全可以抵制;二则对于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必要诚信遵守,切莫因为任性或不懂法,导致企业权益受损,而自己也难逃相应赔偿。

总而言之,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对其就不能滥用,更不能任由竞业限制成为就业限制。当然,也正如专家指出,“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才能杜绝竞业限制滥用、错用”。所以,尽快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也有助于减少因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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