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被限制自由,与单位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虽有服务期约定 但未缴社保无效
同撑应急防护网 共筑事件防火墙
子女作为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无效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9年12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子女作为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无效

 

马某、王某夫妻二人育5个子女。他俩去世后,马某名下的宅基地院落被拆迁,3个儿子得到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补偿款。此举,引起2个女儿不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及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遗嘱由小女儿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小女儿与赵某、刘某在遗嘱上签字。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平均继承。”

作为被告,马某的小儿子向法院提交两份代书遗嘱。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其父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

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住宅给小儿子。……马某: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针对该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

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大兴区旧宫镇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小儿子一人继承。这处房产如果拆迁,所有拆迁事宜由小儿子办理。这处房产所有的拆迁补偿全部由小儿子继承。”

与此同时,马某的小儿子提交的一份录像光盘,记录了订立遗嘱的全过程。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大兴区法院黄村法庭李玮唯法官说,遗嘱的法定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代书遗嘱较为常见,特别是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该遗嘱无效。

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并非由见证人打印,而是由马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小女儿代为打印,且并非在现场由马某口述遗嘱内容后打印,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反观被告所提交的代书遗嘱,该遗嘱由一人代书,由两至三名见证人见证,由立遗嘱人王某、马某签字或者捺印确认。结合订立遗嘱时的录像和证人证言,可以确认这两份遗嘱是王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