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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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公司组织了培训 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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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只要公司组织了培训 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印刷公司的员工,由于能力较强,业绩突出,1年前被提拔为班组长。为了进一步提升全体班组长的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以及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公司外聘了培训专家对全体班组长进行为期一周的脱产培训,培训内容为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技巧、商务礼仪、公文制作等。

培训结束后,公司与我们班组长分别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为3年,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话需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最近,我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我辞职,但以我违反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我交违约金3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印刷公司跟我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我该交这笔违约金吗?

读者:邓永辉

邓永辉读者:

印刷公司与你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条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而《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因此,专项培训不是一般性的职业培训。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一种专业技术培训,即对于某一个技能给予的培训。例如,为操作新型设备而组织的专门培训,且该新设备系公司的核心技术,可以认定为专项培训。而诸如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力、工作要领、社交礼仪、公文写作等方面的培训,均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第二,该种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培训,不包括企业内部培训的方式。第三,劳动者接受该种培训的,用人单位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等,且费用较大。

对照上述属性,该印刷公司组织的班组长培训并不属于专项培训,因此跟你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无效,相应地,你在离职时也无须支付所谓的“违约金”,印刷公司无权以你拒交“违约金”为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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