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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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年5月起施行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落户、住房等待遇
建设行业人员考试等事项实现全程网办
本市将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
党政机关将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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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年施行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落户、住房等待遇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由过去国家单位拥有,转化为可以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获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待遇。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转化收益分配、勤勉尽职免责等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科技成果权属这一核心问题。《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奖励和报酬的标准也进一步予以明确。《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中,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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