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是一家私企的员工。我们公司规定,在产假期间,如果女工想歇满128天产假,那就得降低工资,即只能领取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请问,公司有权利这样做吗?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我该如何维权?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故,用人单位无权降低您产假期间的工资。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