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刘大妈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刘大妈有两个儿子,2005年老大与老二就以后赡养刘大妈及其老伴达成了一份赡养协议,老伴由老大赡养,刘大妈由老二赡养,一直赡养到两位老人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兄弟二人各自承担。2016年,老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老大出的。近几年,老二对刘大妈不孝顺,并把刘大妈赶出家门,刘大妈找到老大,老大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父亲,刘大妈就与他无关了。刘大妈伤心气愤之余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想知道有了之前的协议,自己就只能向老二主张赡养吗?
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意愿。”本案中的分别赡养协议是老大与老二就将来赡养父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另一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刘大妈能要求老大和老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老大对父亲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在对刘大妈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
法律提示: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义务,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订立赡养协议也必须按照老人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订立的赡养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