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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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后为打牌发生事故 单位没有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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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后为打牌发生事故 单位没有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丈夫在上班时被好友电话邀请一起打牌。此后,他便悄悄骑摩托车提前半小时下班前往牌场。途中,他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并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丈夫负次要责任。

当我以公司并未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时,却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丈夫的情形不属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陆艳琳

陆艳l琳读者:

公司的确有权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虽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等于其必须对员工遭受的一切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员工构成工伤,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员工不构成工伤,单位可以拒绝赔偿。

与之对应,你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关键,同样取决于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可是,本案的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规定表明:若属构成工伤,要么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之要件,要么是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交通事故的引起非本人主要责任。可你丈夫的情形恰恰与之相违:

一方面,你丈夫为打牌,在上班途中悄悄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这无疑与其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事故不属于“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就“上下班途中”的含义作出了明确限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你丈夫在距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差半个小时的时候便私自离岗,目的地只是打麻将所在地。因此,无论从时间、空间上看,还是从目的上看,均与“上下班途中”无关。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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