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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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应该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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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应该由谁支付?

 

刘某驾驶小客车行驶途中将龙某撞伤,经诊断龙某为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未向龙某垫付或支付过任何费用,龙某家人要求刘某垫付费用时,刘某说自己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不知所措的龙某家人来到城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医疗费该找谁要?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安抚完龙某家人情绪后,解释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龙某,并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龙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龙某家人与刘某协商,由刘某与保险公司交涉,尽快赔偿,否则尽快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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