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时,工资可按照新岗位人员的标准予以相应的变动。
近日,因为我经两次考核都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而同岗位的其他员工普遍都能完成,所以,公司决定对我调岗降薪。由于新岗位的工资不到原岗位的60%且工作环境与条件相对较差,我便以公司事先没有和我就具体岗位、工资进行协商为由表示反对,但公司置之不理。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凌婷婷
凌婷婷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劳动合同应当依约履行。
虽然劳动报酬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调整,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不仅必须采取相应形式,还应当“协商一致”,与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了解员工的意愿。
本案中,公司没有与你协商,更没有征得你同意,便下调你的工资,似乎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其实不然。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乃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员工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化而变化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本案中,根据公司考核结果,你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相反,同岗位其他员工普遍都能完成。这就表明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中关于调岗降薪的约定,单方决定对你调岗降薪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