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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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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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该怎么算?

 

张某与妻子刘某婚后,以张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由张某父母出资,其余房款以张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张某、刘某夫妻二人按月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夫妻二人逐渐失和,闹到要离婚的地步,双方为房产归属争执不休。丈夫张某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为其购房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妻子刘某认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刘某、张某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且二人一直共同负担房屋贷款,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奈之下,丈夫张某来到流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均规定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但房屋归属认定结果则截然相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上述两条文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中规定的父母“出资”分别适用于部分与全额出资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因“出资”后缀的是“不动产”,即该“出资”的对价是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该出资指全款出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应理解为部分出资,因为在父母未支付房屋全部款项时,父母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虽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涉及到婚后取得以及夫妻共同还贷支付其余房款的情形,导致该房屋所有权性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故在此情形下,父母的部分出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简单说来,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一般认为是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在向张某解释清楚后,工作人员也劝说张某耐心与妻子刘某沟通,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共同经营好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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