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是个体工商户肖某的员工。离职时,肖某出具过拖欠我6个月工资的欠条。此后,由于肖某躲着不见,我一直索要未果。
时隔两年后,我意外在一家超市三楼遇到肖某,即拦住他,要求清偿债务。肖某先是以没有带钱推托,接着又提出上卫生间。
我在卫生间门口等候10多分钟,见里面没有动静就进去查看,发现肖某在悄悄爬窗逃跑时坠地身亡。肖某家属知道这个情况后,以我限制肖某人身自由、造成肖某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其为摆脱我而坠楼为由,要我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肖某家属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孔晓琳
孔晓琳读者:
肖某家属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之对应,你的行为恰恰不在其列:
一方面,你的行为并不违法。
劳动者就其欠薪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清偿,而自力救济是指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下,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权利。你在肖某两年一直躲着不见的情况下,偶遇肖某后求清偿欠薪,无疑具备该特征。
当时,你没有实施肢体或语言暴力,意味着你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当时身处超市,如果肖某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呼救,或者在进入卫生间后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等寻求保护和帮助。
另一方面,你对肖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很明显,你的目的只是为了让逃避义务的肖某支付欠薪,并没有侵害肖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预料到肖某会借口上卫生间避开你的视线,进而跳窗逃走。
相反,肖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就算是其人身安全真的受到威胁,也应当对威胁与跳窗可能带来的损害之间有着足够的认知、比较和判断。其选择跳窗,当属自甘冒险。
再者,你的行为与肖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肖某的直接死因是跳窗,与你讨要欠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