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女士开了一家小型公司,雇有几名员工。由于公司刚起步,条件有限,段女士就和员工们在一间房内办公。2019年5月的一天早上,段女士驾车到公司后将轿车钥匙放在办公室桌上,之后又外出办事。员工曹某见状,就拿了车钥匙私自驾驶段女士的轿车外出,结果在行驶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造成其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崔某将曹某和段女士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15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13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段女士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过错责任,计9000元。
段女士想不明白:把车辆钥匙放在自己店里的桌子上也有过错吗?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驾驶借用、租赁、转让的机动车以及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对不足部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出租、出借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作了列举。而对于未经允许(不包括机动车被盗抢的情形)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认定车辆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上述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对此,应当看是否履行了对机动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义务。而对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认定,应以通常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比如人离车却未锁车、未熄火或未拔车钥匙、随意放置车钥匙或交予他人暂管等,这实际上是放任他人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所有人已经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如所有人已经锁好车,却因行为人掌握开锁的技术而将车开走的,不能认定为所有人的过错。
本案中,曹某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撞伤崔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段女士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为曹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条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曹某承担7成、段女士承担3成的过错责任,是适当的。
这个案例告诉人们:车主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以及包括车辆钥匙在内的相应配件,以免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