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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邢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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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0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王某某诉邢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介绍:

社区居民王某某与邢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份开始,邢某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某短期借款,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王某某于10月、11月分七次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邢某转账657000元。

2018年2月7日,王某某和邢某通过微信方式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借款协议,且明确了借款利息为年息18%。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4月2日,王某某向邢某催要借款,邢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并且邢某离开经常居住地,让王某某见不到其本人。无奈下,近日,王某某来到城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对王某某与邢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分析认为:

本案王某某与邢某有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上邢某承认其向王某某借款657000元,且王某某有向邢某的转账记录。王某某与邢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中,仅2018年2月7日微信聊天记录这份证据证明二人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即邢某同意在2018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借款利息,为此,王某某可以要求邢某从2018年2月7日起支付利息。

考虑到《民法通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工作人员建议王某某尽快到法院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

工作站提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须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出借方存在风险,哪怕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也有执行不回来的可能,广大村居民向外借钱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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