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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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员工有过错,6类情形难解聘!
口头约定没有实证,法援促成双方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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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口头约定没有实证,法援促成双方言和

 

2018年9月,百善镇某村村民高某与裴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裴某为自家制作安装防盗窗。近日,双方因施工面积及施工价款存在差异而产生争议。高某称约定施工价格为80元/平方米,当时要求制作安装的面积即为现今安装的面积。而裴某则称约定价格为110元/平方米,目前已经制作安装了105.1平方米,还有36.79平方米制作完成未安装的,要求高某再行支付9200元。双方争执不下,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安抚了双方激动的情绪,并向他们表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但是口头协议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认定为有效的,如果有一方违约,主张方应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否则很难证明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本次纠纷中,高某和裴某各执己见,却又都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很难认定这一口头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工作人员建议双方从解决问题的态度出发,互谅互让,各退一步。

经过一番解释,高某和裴某经过思考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制作安装单价以95元/平方米为准,安装面积按照现有已安装面积计算。按照这一标准,扣除已支付费用,高某应当另行支付裴某5000元。该钱已经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完成,双方对此结果认可,表示再无其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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