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贪睡,我不时有迟到现象。公司见我累教不改,为严厉警示我,也为告诫其他员工,决定对我给予扣除半年奖金的处分,并在公告栏上张贴。
由于公司在决定中称我“作风轻浮”“生活不检”等不实之词,使得一些不知真相者纷纷对我挖苦、讽刺、嘲笑。为此,我患上精神抑郁症并不得不住院医治。
请问:公司添油加醋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读者:古小琴
古小琴读者:
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具备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其仅仅是针对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准确、没有造成员工名誉损害的情形而言,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公开使用不实言辞,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甚至丑化员工人格、放任名誉受损。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而公司之举恰恰与之吻合:
一是你已经被同事等挖苦、讽刺、嘲笑,甚至导致精神抑郁并住院医治;
二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即虽然你确实时有迟到,但并不等于便失去了名誉权;
三是如果公司只是如实反映,不添油加醋,你自然不会遭受对应损害;
四是公司应当预见其添油加醋行为可能会造成你的名誉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但又轻信可以避免,无论哪一种情形都表明其具有过错。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正因为你已经花费医疗费用等实际损失,所以,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