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还没过。今天,人事部说要辞退我,理由是我的简历还挂在网上、在公司工作的心不诚恳,是重大过错,并据此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您的描述,若贵公司在不能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仅根据您的简历还在网上挂着的状态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您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赔偿金。
以上为对您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