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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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员工旷工两天 可用母公司规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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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9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子公司员工旷工两天 可用母公司规章处罚?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子公司。因为我举报过子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子公司一直想寻找机会将我解聘。近日,因我休年假时会见男友超假2天,子公司遂以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应我的过错情形可按旷工予以处理,并且据此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要求我立马走人。

针对公司的做法,我以其的规章制度中并无此规定,其引用母公司规定处分员工违法进行抗辩,但公司不予理睬。

请问:子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施雯雯

施雯雯读者:

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子公司员工不受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限制。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子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可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应的权利义务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才能基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依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请求,同时也不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

与之对应,子公司员工的用人单位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母公司并不对子公司员工拥有管理权,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自然对子公司的员工没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子公司只能用自身的规章制度来处罚违纪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只能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员工,而不能援引外单位的制度乃至是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正因为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写入子公司,所以,你虽然有超假2天的事实,但其不能作为子公司对你解聘的依据。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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