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日,外地来京农民工韩某到某保安公司当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称如果缴社保,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将来转回老家也不方便,不如不缴社保,每个月多发点钱更实惠。这样干了四个月,韩某觉得没有什么保障,向公司提出要辞职,公司称韩某离职得太突然,需要扣半个月工资。双方协商不成,韩某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咨询:自己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
工作人员答复韩某,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劳动者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协商的事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韩某可以以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且可以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自己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韩某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