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村村民谭某因实际需要,向邻居王某借款五万元周转,双方因比较熟悉,没有写下借据,对于借款利息也是随口一说,没有形成书面或语音声像材料。现如今还款日期已到,王某和谭某却因还款问题产生争执,王某表示当时约定的是月息二分,而谭某则认定是月息一分,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了解事情原委后,工作人员向双方表明:因王某、谭某此次借款是当面交易,没有写下借据等材料。除王某、谭某及双方妻子外,无其他相关证人、证据支持彼此的观点,工作人员无法就事实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坚持自己的观点,希望他们不要激化矛盾,通过诉讼等合理渠道解决纠纷。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本次纠纷中,借款利率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矛盾点在于是月息二分还是一分。
工作人员建议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初衷,在原有邻里感情的基础上互相让步。经过协商,王某同意依照谭某的说法,按照月息一分还款,谭某表示会在十天内将本息还清,双方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