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所在公司出钱为全体员工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近日,我去领取体检报告时,发现医院送来的原本封存的体检报告已经被拆开。面对我的质疑,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其既已出钱,自然对所有员工的体检结果享有知情权,其拆看行为并无不当。
公司此举使我患有乙肝的结论传得沸沸扬扬。尽管该病只是血液传染疾病,只有在血液对接时存在不安全因素,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接触根本不会传染,可一些不明情况的同事,不仅见我避而远之,甚至要求公司将我解聘。现在,我由于压力过大,出现了轻度抑郁症。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邓琼霞
邓琼霞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私人生活,分为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大方面。其中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社会关系、婚恋情况等等。而你患有乙肝疾病,当属“健康状况”之列。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中的隐私权分为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而隐私支配权说的是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为是否准许他人进行察知、是否准许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是否准许他人利用等。
本案中,虽然体检是由公司出钱,虽然公司的目的具有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以便采取对应措施的因素等等,但这并不能剥夺你的隐私权,也不等于公司便可以不经你许可擅自拆看,甚至对外公开。更何况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你的病情被闹得沸沸扬扬,一些同事不仅见你避而远之,甚至要求公司将你解聘,你也出现了轻度抑郁症,即已经给你造成了损害。
同时,公司明知自己的拆看、公开行为,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却听之任之,或者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抑或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公司存在过错。
再者,你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即你有权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