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老伴去世早,无子女。侄儿李二和侄女李三经常照顾李某的生活。李某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2016年,李二便很少来照顾李某,倒是李三一直关心他的生活。李某觉得李三付出多,应多分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李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李三继承。李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后李某病危住院,李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李某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李三继承。李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三个月后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李三来到史各庄司法所咨询李某的这三份遗嘱中,该执行哪份遗嘱。
法律分析: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李三,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三份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李三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但是,李二也无权取得公证遗嘱中在李某死后归他所有的电视机。因为李二、李三是李某的侄儿、侄女,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们基于遗赠取得遗产。李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李某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电视机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