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关键是织密“责任网”。针对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的问题,需要在提高住户安全意识的同时,更需要相关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