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20日正式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出的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执行。(8月21日《经济日报》)
虽然在《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当中,保健食品“不能宣称具有治疗功能”、“不能代替药品”等规定写得很清楚。应该说,法律要求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夸大宣传,但法律中的这些内容,缺乏直观且持续存在的形式在公众面前呈现,公众获得这方面的警示,需要通过科普或法律宣传等方式,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保健食品标签上加标警示语,可以说提高了公众对药品和保健品概念、功能的辨认度。而带着警示语的保健食品,本身就是防范滥用的一个宣传载体。商家想要假借药品之名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和推销,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容易“蒙混过关”。
进一步而言,在保健食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警示语,不仅是提醒消费者保健品不能替代药物,还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表示出政府严管保健品市场、严打虚假宣传的态度和决心。“警示用语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可以说,这些要求无疑有助于凸显保健食品警示语,防止企业选择性标注行为,从而切实起到消费警示作用,遏制虚假宣传行为。□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