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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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单位与职工不能随意“约定”放弃社保
小区绿植伤人,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留守儿童失踪, 冒充知情人索赏金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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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植伤人,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介绍:

小宁今年四岁,平时由奶奶照顾。今年5月,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宁不听奶奶的劝阻,在绿化带的砖沿上行走,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右眼被绿化带中种植的铁树叶尖刺伤,经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9级。为此,小宁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治疗费和精神赔偿共计1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接待了张某,通过调查了解和查阅法院判决文书,向张某进行了分析介绍:侵权民事责任有主、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小宁是在非道路的砖沿上行走而被铁树划伤右眼的。被告在小区内进行绿化是为了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种植铁树植物没有过错。同时,绿化带中立有不准踩踏的警示提示,被告的管理义务已经尽到。庭审中,被告出示了警示牌生产厂家开具的正式发票,证明警示牌安装时间是在原告被铁树伤害之前。并且原告所在小区是市级园林式住宅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科学、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本案看,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缺失。而原告小宁系无行为能力人,因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小宁受伤,其损失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公平公正的。

听完工作人员的分析,张某打消了心中的疑虑,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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