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都长期在外打工,10岁的儿子留守在家中上学和生活,一个月前,儿子独自外出玩耍时失踪,因经发动亲朋好友寻找未果,我们曾通过微信等发布启事,称只要能提供线索帮助找到儿子,愿支付5万元悬赏金。肖某见之,觉得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假称知道我儿子的具体下落,一定能让我找到儿子,但为了防止我不履行悬赏承诺,要我先往其银行卡打入3万元定金。我未多加思索便照办了。而肖某收款后消息全无。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梁琳燕
梁琳燕读者:
肖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肖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具备领取悬赏金(定金)的条件,不可能完成指定的事项,根本没有占有你悬赏金(定金)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对应的合同依据,纯属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占有定金。另一方面,肖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财物。肖某通过寻人启事获得信息后,假冒知情人身份,虚构知道你儿子的具体下落,一定能让你找到儿子,借口担心你不履行悬赏承诺,要你先行给付定金,而你基于不知道是谎言,陷于错误认识、错误相信而照办,无疑与之吻合。再一方面,肖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只有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肖某的涉案金额高达3万元,明显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甚至属于“数额巨大”,自然罪有应得。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