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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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车引发纠纷 乘客司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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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坐车引发纠纷 乘客司机该如何维权?

 

生活出行与公共交通密不可分,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为人们提供更多选择性的同时,也会因此而引发诸多纠纷,生活中看似寻常的公共交通的日常乘坐,你真的“乘”对了吗?《劳动午报》记者近日选取了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例请法官予以解读,借此提醒大家,作为乘客应当做文明有序、依约守法、理智理性的乘客;作为承运人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审慎履行好自身义务。

遇同乘人推搡,诉公交公司求偿

刘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共汽车下车时,因找公交卡时间过长。一男乘客见状,将刘某用力推下车。刘某又上车找该乘客理论,又被该乘客粗暴地推搡,摔倒至车下受伤。刘某称其要求司乘人员报警并控制相关人员遭到拒绝,其自行报警。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公交公司辩称,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车上出事的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中,已有证据显示刘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共汽车在车辆到站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推下摔伤,某公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摔伤是由于自身故意、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选择以合同之债向公交公司索赔,同时,刘某也可以侵权纠纷为由向对其进行推搡的同乘人要求赔偿,当然这一选择权由刘某自行权衡决定。

法官提示,公交公司应尽合理全面的管理义务。即便是因乘客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一方受伤,作为承运人,受伤乘客基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起诉公交公司索赔也无可厚非。因此,作为承运人一方的公交公司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将乘客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作为乘客的出行公民,也应合理注意自身出行安全,乘坐公交提前安排好自身线路行程、备好乘车证件,有礼有序乘坐。

因上车发生争执 乘客掐伤司机

齐某因上车开车门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发生口角,之后,在车辆出站后行驶过程中,齐某走到驾驶室位置,用手掐了驾驶员王某脖子一下,造成王某颈部左侧条状划伤2处。后经公安机关处理,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王某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手拇指、头颈部软组织挫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齐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1.2万余元。齐某辩称,王某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且提交的有些票据与伤情不符合,所以不同意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对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齐某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法官介绍,本案中,王某与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齐某将王某打伤,对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齐某应当全部予以赔偿,王某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法院根据相关证明、相应标准及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法官提示,乘客应保障司机正常行驶。保障公交车司机的正常驾驶不仅关系到乘客的利益,更关乎涉及众多人员的公共安全。齐某因开车门问题泄愤,为图自己一时之快,不顾众多乘客生命安全,扰乱驾驶员正常驾驶,其行为本身已受到行政处罚。如若齐某对王某的伤害结果构成轻伤及以上,或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等更为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或将受到刑事处罚。

乘坐网约车途中遇事故 诉司机返车费

杜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约寇某的小汽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受伤。后杜某手机支付乘车费用59.7元,寇某收到乘车费用53.7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外人李女士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100%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曾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各项经济损失三千元。现杜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寇某返还本次行程运送费用59.7元,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寇某只同意退还车费53.7元,认为其他损失应由全责方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寇某退还杜某乘车费53.7元,驳回了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杜某与寇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寇某未将杜某送到约定地点,属于违约,杜某有权要求寇某退还乘车费用,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杜某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已主张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并经调解获赔,因此本案中再次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网约车司机也应履约。作为承运人一方的网约车司机尽管异于普通的公路客运合同的司机,有明确的章程规定约束。但基于合同效力的约束,也应该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未尽到合同义务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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