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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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外卖”破困局讨回欠薪
坐车引发纠纷 乘客司机该如何维权?
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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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转手 大厨工资打水漂
法官“点外卖”破困局讨回欠薪

 

今年48岁的大厨崔师傅曾经在通州区一家饭店工作。但是,崔师傅和饭店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因为工资问题,崔师傅和老板闹翻。虽然仲裁和法院都认定老板欠薪,但是老板却不还钱,不仅如此,饭店还换了经营者。当所有人都觉得崔师傅拿不回来工资的时候,通州法院执行法官殷超却想辙把钱给要回来了。

案情:

不签约 厨师巧要入职证明

崔师傅是普通的来京务工人员,应聘成为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职员,岗位是厨师。崔师傅说:“老板说这是个公司,其实就是个饭店。二层楼,经营家常菜,门脸还不大。”崔师傅说,他入职以后,周老板也没跟他签合同,而且还没按时给工资。崔师傅怕日后要钱手上没凭证,以身份证丢失,要去派出所办理居住证件为由,向周老板要了个证明。证明内容为本单位员工崔某某身份证丢失,需补办,盖公章的日期为2018年4月。2018年7月23日,周老板将崔师傅辞退。这期间,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且周老板也没有给7月的工资。崔师傅不服,为了讨工资还跟老板吵了一架。

判决:

老板不签约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老乡的帮助下,崔师傅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周老板支付拖欠的崔师傅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周老板不服裁决,于是向法院起诉。

周老板说,崔师傅入职时间是2018年7月,根本没有通过试用期。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本不存在。再说,崔师傅一个月的工资只有4000元,也不是他自己说的8000元。这时,崔师傅拿出了当初公司给他开的证明,以证明2018年4月公司就承认他是职员。在法庭上,周老板称其是骗取的证明,还猜测崔师傅是个职业“碰瓷儿”的。然而,法院根据崔师傅提供的工资转账明细、证明、双方通话录音等内容还是认定了餐饮管理公司应支付崔师傅5000多元的工资以及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00余元。

执行:

法官点外卖破执行困局

判决书生效之后,周老板还是没给钱。该案的执行法官殷超通过网络查控没有查到餐饮管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殷法官对周老板进行了信用惩戒——周老板的消费被“限高”,既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也不能入住饭店,可是效果甚微。周老板不接法官电话,也没露面。殷超法官到崔师傅工作过的饭店一看,饭店连门脸都重新装修了,店名字号完全改变,以前的家常菜变成了以烧烤、火锅为主的餐饮内容,经营者也换了其他人。

殷超法官没有贸然进入新店突击调查,而是找到一个僻静的角落,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新店广告牌上的订餐电话,“喂,我们公司要订团餐,需要开具发票。您们饭店能出发票吗?公司的名称是什么?”果然,虽然进行了重新装修,这家店用的依然是周老板注册的那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殷法官向接听电话的经营者说明了身份,并表示“您最好联系一下以前的周老板,如果他还是拖着不履行法定义务,对您经营这家饭店非常不利。您想想,从工商注册的情况看,这家饭店还在他的名下。”饭店的实际经营者马上承诺联系周老板,并答应做协助工作。

周老板终于主动与殷法官联系,他表示没想到不给工资的后果这么严重,接手饭店的下家差点和他翻脸毁约。“您看,我要是把钱都交上,是不是就不用‘限高’了?不能坐高铁,可不方便了。”周老板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还跟法官咨询如何取消限高。殷法官协助周老板取消了限高措施。法官在与崔师傅联系的时候还得知,崔师傅也找到了新工作。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

更换店名摆脱不了法定义务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在现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判断相关财产的权属。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断的原则主要为有登记的,依照登记机构的信息认定;没有登记的,依照协议、占有等方式认定。企业财产的认定标准首先是依照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其次是相关转租协议、实际占有等方式。如果二者标准有冲突,要以登记信息为准。本案中,被执行人企业通过转租门面,借用企业资质,更换店名、字号的方式,企图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是一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错误方式,险些害了自己及实际经营者。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认识到错误,及时交纳案款,将会面临罚款、拘留司法措施的惩戒;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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