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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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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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基于好友相邀共同南下创业,我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公司虽然接受,但拒绝向我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王菲菲

王菲菲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不具备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基于以下原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四)用人单位基于以下原因依法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六)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只有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与之对应,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你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你不符合获取经济补偿金的立法宗旨。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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