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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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听话”也要坚守底线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不履行吗?
约定不缴社保惹纠纷 法院:协议无效
试用期员工不辞而别, 单位能否拒发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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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约定不缴社保惹纠纷 法院:协议无效

 

本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郭子群)职工孔某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内容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孔某不要求单位为他缴纳社保。单位会将相应的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孔某。但是,当孔某发生工伤之后,双方因工伤待遇闹上了法庭。职工自主放弃缴纳社保的权益,这种协议能得到法律认可吗?单位能否因为职工要求放弃社保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呢?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单位应该支付孔某的工伤待遇。

孔某是北京某包装公司职工,在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孔某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将相应费用以工资形式向其支付。之后,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同年,孔某离职,并因拿不到工伤待遇而申请劳动仲裁。通州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孔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提出其未为孔某缴纳社会保险是依据孔某的个人申请,所以不同意支付孔某的工伤待遇。孔某承认与用人单位达成社保协议,而且协议上的签字也是真实的。但是他表示,这是单位强迫他签署的,并不是他个人意愿。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达成“社保协议”,该协议实属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因此判决北京某包装公司支付孔某相应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损失共计102833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用人单位已根据判决,支付孔某相关案款。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双方订立的“社保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社保制度,实属无效。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赔偿其相应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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