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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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听话”也要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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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听话”也要坚守底线

 

“听领导的话”是职场规则。作为职工,能够服从管理,兢兢业业的工作无可厚非。然而,“听话”也不是毫无底线的。有些人觉得既然是领导的命令,我只是听从指挥,应该不会被处罚,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果无底线地听从领导安排,干了违法的事,即使是依命行事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午报记者的采访中,法律人士结合案例进行相关内容的解读,给各位职场人提个醒,服从命令也要有底线。

依令出借,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 2018年3月,曹莉敏被一家国有公司聘任为会计,合同期限为三年。一个月后,曹莉敏突然接到公司经理电话,称其好友张某多次要求借款100万元,他虽多次拒绝,但因张某实在难缠,只好让曹莉敏带上印鉴章等去银行办一下手续,将公款借他一用。曹莉敏虽觉此事难办,但考虑既是经理出面,自然不会有自己什么事,遂照办了。谁知,因张某携款潜逃,出借公款之事于4个月后东窗事发。

【点评】 曹莉敏已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曹莉敏虽是聘用人员,但其受国有公司的委托从事会计工作,故当属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另一方面,虽然其只是受命于经理,但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其明知经理违法,明知超出了自己职责范围,自然罪有应得。

遵命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 李璐所在公司从事着售卖发票勾当。当有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便将开票的信息、单位等告知李璐,由李璐开具并收取“手续费”。仅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李璐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人民币169万余元,税额26万余元,且已从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在李璐看来,自己只是会计,公司让做的事不能不做,应该没自己什么大事。岂料,2019年2月,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李璐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李璐违反发票开具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在必须惩处之列,自然不能借口“公司让做”而推卸责任。

听命剽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 李洋洋在一家公司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工作,具体任务是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剽窃知名小说,储存在服务器内,然后以手机阅读APP软件供用户下载,自动读取存储的小说,通过用户点击量赚取广告费收入,汇入公司账户。经司法鉴定,所关联的服务器内存储的小说有2374部侵权。2019年3月,李洋洋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李洋洋虽是服从公司安排,但这并不能否认其已实施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且在“严重情节”之列的行为。

奉命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 赵丽丽是一家公司的小车司机。2019年1月3日深夜,赵丽丽送公司老总到外地洽谈生意返回途中,因雾气较大,加之路面湿滑和超速行驶,以至于发现驾驶摩托车相向而来的林某时,已避让不及,林某被当场撞死。老总见现场并无他人,也无监控装置,遂指示“快跑”。本想报案听候处理的赵丽丽闻之,觉得听领导的不会错而驾车逃逸。不料,却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

【点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必须从重处罚,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与之对应,尽管赵丽丽只是服从老总指示,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已为逃避追究而逃跑的事实,即不能免除罪责。

□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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