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学校组织了为期半个月的教师培训。某天培训结束后,小崔老师刚从班车上下来时正巧被一辆逆行的送餐电动车撞倒。医院认定她为腿部骨折,需在家休养3个月。小崔问是否能够申请工伤,校方答复等她休假回来再处理。小崔老师想尽快知道结果,打通天通苑南司法所电话进行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工伤认定。”虽然处于暑假期间,小崔老师在参加学校组织培训时受伤,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小崔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如果小崔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就能够认定为工伤。因此,小崔老师若想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提交其事故责任认定书。
天通苑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小崔老师,可以联系肇事者或者与交警队沟通,找到一些现场的目击证人,或者直接调取事发地段的监控视频来证实现场情况,出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一旦交警认定其负事故非主要责任,小崔老师就可以顺利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