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突然收到一条交通违章手机短信,说据交通电子眼拍摄,我的小车于一个月前在某高速路段有过多次超速行驶、进入隧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
事实上,那个路段距离我数百公里,我不但从没去过,也没有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前往。我怀疑自己是“被违章”,可能是他人套用车牌或拍摄有误所致。
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能否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章记录?
读者:俞彩芸
俞彩芸读者:
你无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言。本案中,交警部门只是在网上公布违章记录,并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从法律角度分析,有以下原因:
一方面,违章记录只是行政处罚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即电子眼拍摄到的违章记录,仅是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向你发送交通违章短信属于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交警部门向你发送的交通违章短信,属于执法行为信息,即使有可能导致处罚结果,但该信息还不属于最终的处罚决定。
再者,违章记录具有不确定性。交警部门对接受处理的监控违章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主,目的在于保证驾驶员或车主的申辩权。如确实属于被盗抢期间发生的违章或者因使用套牌车而给合法车辆造成的违章记录等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也就是说,违章记录并非不能改变。只有在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才具有最终性和确定性,交警部门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与之对应,你可以如实向交警部门反映并请求消除相关记录,无需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撤销违章记录。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