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本市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将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和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优待。昨天,《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目前,本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地方立法尚属空白。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按照草案的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成果完成人。另一方面,对于单位超过一定期限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规定成果完成人也可以提出自主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其签订转化协议,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针对成果转化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草案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