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罚并限期维修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被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
会上,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了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排放标准记录,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