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昨天,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条例(草案)》明确以街道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协调联合执法。
《条例(草案)》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条块关系为核心,固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以及接诉即办机制经验。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反映的诉求,对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即时办理;对于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等办理或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综合指挥平台组织协调有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报告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