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刘某(转为非农业户口)将位于流村的一处民房以38万元卖给本村村民赵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19年刘某反悔,想将出售的房屋买回来,找到赵某,赵某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认为土地使用证仍是自己的,自己有权收回。赵某认为你把房子已经卖给我了,房子就是我的了,坚决不同意刘某的要求。为此,刘某找到了流村司法所了解房子还能否买回来?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自成立时生效的相关规定。
其一,刘某转为城镇居民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其二,该房屋已经转让给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所以该房屋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