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退而不休的人越来越多。这些退休老人,一般具有懂技术、会管理、能力强、身体棒的特点。用人单位为发挥他们的特长、强化经营管理,往往会在退休后返聘他们到相应岗位继续工作。
然而,用人单位与返聘管理人员之间同样会发生矛盾。如果发生矛盾,该怎样处理呢?能不能按照一般劳动争议来处置?以下4个案例,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答案。
【案例1】
退休返聘,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1月,退休后又上班10个月的廖先生突然收到公司通知。64岁的他认为公司这种做法不妥,要求给出解聘理由。公司不予理睬,他就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点评】
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又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与之对应,因廖先生已经退休,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系退休后形成的返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他不能根据劳动关系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2】
退休返聘,无权获取赔偿金
2019年2月1日,63岁的郑先生刚到公司办完入职手续,便被人事部通知从即日起无需上班。
“能给出理由吗?”郑先生提出了质疑,可相关人员不予回答。无奈,郑先生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补偿金,即赔偿金。
【点评】
郑先生无权获得双倍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针对的主体是“劳动者”。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意味着超过对应年龄者即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郑先生已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其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当然就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了。相应地,也就没有所谓的离职经济补偿或赔偿了。
【案例3】
退休返聘,争议无需先裁后审
在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56岁的洪女士发现公司发给她的工资比约定的少了1500元。她想问个究竟,经理却非常霸道地说:当初考虑不周,最终应以公司决定为准。
洪女士想以克扣工资为由,通过向法院起诉讨个说法,但有人告诉她:必须得先行仲裁。
【点评】
洪女士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裁后审”。
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就洪女士的特殊身份而言,因其属于退休返聘人员,所以,其因劳动报酬所引起的争议无需“先裁后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4】
退休返聘,伤害参照工伤处理
赵女士今年57岁,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赵女士属于退休人员,公司没有给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其对自己所受伤害只能自认倒霉。
【点评】
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对返聘后发生伤害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就是说,赵女士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赔偿。
颜梅生 法官